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: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5〕11号)、《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》(教体艺〔2015〕6号)精神,加快推进校园足球的普及,在总结2015年、2016年两批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和试点县(区)遴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,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(以下简称特色学校)和校园足球试点县(区)遴选工作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目标
通过遴选特色学校、试点县(区),进一步推动校园足球普及,形成一批校园足球教育教学工作引领示范的典型;引导各地不断完善特色学校的布局,逐步形成中小学搭配合理的特色学校格局;带动学校进一步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,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,满足学生足球学习的需求。
二、范围和比例
特色学校按省域内中小学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总量控制,各地按高中、初中和小学1∶3∶6的总体布局进行匹配,可适当向寄宿制学校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倾斜。试点县(区)原则上各省(区、市)推荐一个。特色学校推荐名额限额见附件1。
三、申报条件
凡符合《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基本标准(试行)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(含中等职业学校)和区域内60%以上的中小学能达到特色学校标准的县(区)均可申报。
四、遴选程序
遴选由学校和县(区)自主申报、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推荐、教育部综合认定三个阶段组成。实行网上申报,具体申报说明见附件2。
(一)自主申报。凡达到基本条件的学校和县(区)从网上登录申报系统,将申报相关材料按要求进行网络申报。并将申报报告及相应支撑材料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。
(二)部门审核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要求从网上登录申报系统,根据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基本标准和试点县(区)基本条件要求,对本地申报学校和县(区)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将达到标准要求的学校和县(区)列为遴选对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的基础上,向教育部进行推荐。
(三)综合认定。教育部在各地审核推荐的基础上,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和遴选,经面向社会公示后,最终认定特色学校和试点县(区)入选名单并予以公布。
五、遴选要求
各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,依据《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基本标准(试行)》和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验区、试点县(区)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教体艺厅〔2017〕1号)基本条件,实事求是撰写申报报告;申报支撑材料要真实可靠,有据可查。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,实施“一票否决”。各地要务必高度重视特色学校、试点县(区)遴选工作,加强统筹,周密组织,严格把关。
六、政策支持
(一)对最终认定的特色学校和试点县(区),以教育部命名为“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”和“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(区)”。
(二)我部对试点县(区)建设将加强教学、训练、竞赛等方面的指导,从政策、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。
(三)我部对特色学校在校园足球教学、训练和竞赛、师资培训、选送学生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;并将特色学校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考核内容,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。特色学校优先享有本地有关部门给予的有关校园足球教学、训练和竞赛、招生、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。
(四)鼓励各地依据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县(区)、特色学校基本标准,开展本地试点县(区)、特色学校建设工作,形成建设梯队。